索 引 号 | MB1846817/2014-00006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4-11-05 |
标 题 |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价医[2014]353号 | ||
时 效 |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医[2014]3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多方面反映的意见,为维护医疗救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专题调研基础上,现就规范救护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救护车费计费方法
1、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属急救范围地段内(指省辖市地域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最高价格为4元/公里(单程计费),不得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或进口、国产救护车类型。
2、跨越急救范围地段用车或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的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指导价格为8元/公里(单程计费),各省辖市可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制定具体执行价格。
3、救护车用车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救护地点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不得按往返里程计算,各省辖市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急救范围地段内的起步公里数及起步基价,现行基价过高的省辖市要重新合理制定。
二、规范急救收费项目内涵,明确管理权限
1、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实施的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编码110600003)”,含出诊、诊查、治疗、监护、监测、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抬担架等内容,项目价格由各省辖市核定。
2、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价格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3、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三、相关要求
1、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具体项目见附表,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分解收费。
2、各省辖市要加强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的清理,结合救护车运行成本、财政保障,合理制定项目价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收费项目等级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 明 |
1106 | 6.救护车收费 | 省定基准价,具体价格由各市制定。 | |||||
110600001 | 救护车使用费 | 不含院前危急重症抢救,不含过路、过桥费 | 丙 | 公里 | 增加≤0.5公里的,不计费;增加>0.5公里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费。 | ||
110600001-a | 救护车使用费(A) | 指急救范围地段内用车。 | 公里 | 起步公里数及起步基价由各市制定,超过起步公里数,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 | |||
110600001-b | 救护车使用费(B) | 指跨越急救范围地段或接送、转运伤病员的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 | 公里 | 8 | 省定指导价格8元/公里,各地可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制定具体价格。 | ||
110600002 | 重大活动医疗保障服务 | 指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备用车辆服务 | 丙 | 车.小时 | 市定价 | 一小时起算,送伤者至救治目的地价格另计。 | |
110600003 | 院前危急重症抢救 | 指院前医务人员对危急重症患者的现场抢救。不含心脏电除颤术、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术。 | 药品、血液及血液成分 | 乙 | 次 | 市定价 | 需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内容的,均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收费。 |
110600004 | 心脏电除颤术 | 乙 | 次 | 60 | |||
110600005 | 心肺复苏术 | 乙 | 次 | 130 | |||
110600006 | 气管插管术 | 指经口插管 | 导管 | 乙 | 次 | 50 | |
110600007 | 呼吸机辅助呼吸 | 乙 | 小时 | 15 |
110600008 | 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 | 乙 | 次 | 30 |
110600009 | 骨折外固定术 | 外固定材料 | 乙 | 次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