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17-00020 分        类 医保价格招采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1-22
标        题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文        号 苏价医〔2017〕21号
时        效

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苏价医〔2017〕2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贯彻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改革的目标

2017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分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建立以合理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有利于费用控制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区域医疗费用、门诊次均医药费用、住院人均医药费用、药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占医疗收入比重、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完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通过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耗材、检验检查等腾出费用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财政投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以此为基础,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政府投入与物价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二)改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逐步完善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负责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改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修订《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鼓励创新医疗技术,加快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改变定价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2017年)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

1.政府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对试点地区允许探索。(负责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不得超过医疗服务总量的10%。(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制定相关价格行为规则。(负责部门: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进度:2017年)

4.部分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原收费项目等级不降低,医保经办机构可按定额或比例支付。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但属于治疗性质(如烧伤、车祸损伤)的功能性整形类项目,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部门应合理确定医保支付定额或比例。(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四)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1.合理调整儿童专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贯彻国家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合理调整价格。(负责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2018年)

2.完善护理收费规范。适应当前护理工作内涵外延不断扩大的现状,顺应分级诊疗、疾病谱变化等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出台《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推动护理事业健康发展。(负责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2017年)

3.理顺检验项目价格。降低偏高的部分项目价格,提高部分影响临床使用的项目价格,清理规范检验项目方法,逐步减少以方法学定价,同一检验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种检验方法。(负责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根据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评估中反映比价不合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设区市合理调整市级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5.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做好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建立规范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模式等。(负责部门: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进度:2017年)

6.做好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财政投入、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负责部门:省及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物价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五)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1.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统筹推进收付费方式改革。对住院患者实施以DRG为主的收付费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付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付费的数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探索有利于控制医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定价方式,建立医用耗材、试剂价格采集制度,对医用材料使用数量可控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打包收费。(负责部门: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六)加强监管

1.制定《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的配套政策,开展药品价格评估和药品价格备案工作,规范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行为。(负责部门:省物价局,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2.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公立医院的医药费用指标。(负责部门: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3.加强公立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的要求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责任部门:省及设区市卫生计生、物价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4.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医药价格违法行为。(负责部门:省、设区市、县级物价部门,时间进度:持续推进)

以上排首位的为牵头负责部门,其他为协助负责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密切部门配合。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分工和时间进度,密切配合,主动协调,细化措施,强化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方式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并定期公布,引导群众合理就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物价、卫生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确保“三医”联动政策的衔接。

(二)各项改革政策统筹推进。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控制医用耗材价格的具体措施。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医院内部运行机制、考核机制和分级诊疗制度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加快建立合理诊疗、收费规范的医疗机构内部激励机制。逐步推进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配套出台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跟踪政策评估。完善《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效果评估方案》,选择部分重点公立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改革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密切关注各项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配套政策方面的宣传力度,及时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社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