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17-00024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13 |
标 题 |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价医〔2017〕170号 | ||
时 效 |
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项目收费的通知
苏价医〔2017〕17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护理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现就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中的护理是指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士或在注册护士指导下的实习护士进行的医学护理。
二、护理项目由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包括分级护理和专项护理两大类(见附件)。符合临床需求的部分专项护理项目可在门诊实施,提供护理门诊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专科护士名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名录之外的,不得在门诊实施专项护理项目并收费。临床护理新技术按照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三、护理项目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即入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算。
(二)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的数量计收;按“小时”计价的,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不计费,超过20分钟不足40分钟(含4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40分钟不足60分钟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的患者,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期间涉及的专项护理不得再另行收费。
四、医疗机构应视患者的病况指征设立医嘱,护理操作以主管医生形成的病历记录或责任护士的护理记录为准,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技术操作规范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护理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结算制度,在收费处及各病区等显著位置公示护理的种类、护理内容与要求、价格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苏价费[2005]213号附件3)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