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19-00011 分        类 基金监督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1-29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19]5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举报奖励工作

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员的救命钱,欺诈骗保行为损害群众利益,严重抹黑党和政府形象。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直接关乎群众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评价,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实施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完善办法,明确细化举报奖励标准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成立由医保牵头、财政、纪检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奖励条件、奖励工作程序、资金落实、奖励案例评估审批等工作。对举报内容经查实涉及的欺诈骗保金额,按以下三档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一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5-15万元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

第三档,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3%给予奖励。

各档次奖励额度低于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的按上一档次最高奖励额度执行。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或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提高奖励比例1%。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各统筹地区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三、积极主动,落实举报奖励资金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

四、加强宣传,合理引导举报奖励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等应当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对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虚假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多渠道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合理引导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各统筹地区落实举报奖励办法相关细则,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