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19-00077 | 分 类 | 规划财务法规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8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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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医保办发〔2019〕56号 | ||
时 效 |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局部门预算、决算及省财政厅主管的本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处室、直属单位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负责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五条 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必须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必须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六)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七)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包括车辆信息、设备信息等。
第四章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在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主管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省医疗保障局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