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15号)

发布时间:2019-12-12 19:34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8-2020年)》(苏政办发〔2018〕28号),现就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与财政补助衔接,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鼓励创新与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果的医疗服务。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的积极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引导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规范基本路径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当前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方式,按照“设置启动条件和约束标准、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由设区市按照机制实施调价,已授权设区市政府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未授权设区市政府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设区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报省医保局和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实施。

(二)设置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医疗费用、服务性收入占比、医疗成本、人力成本占比、收支结余等反映医疗机构运行状况的指标;二是医保基金备付月份或患者自付费用水平等反映社会承受能力的指标;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地区生产总值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四是社会平均工资、医务人员平均工资等反映医疗服务要素成本变化的指标。具体启动条件和约束标准另行下发。

(三)定期开展调价评估

以设区市为评估单位,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绩效评价要求,定期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进行评估,充分发挥评估结果在价格动态调整的运用。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启动调价工作;超过约束标准的,除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外,本年度原则不安排价格动态调整。通过评估,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费用控制,提高医疗质量。

(四)测算调价空间

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操作规范的要求科学测算。调整规模以每次调价前医疗费用总量为基础,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增长、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增幅,与区域内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结构变化、压缩成本、减损净收入、价格结构变化等情形形成的空间大体相当,综合考虑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患者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和配合髙值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配套实施专项价格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的实际影响和髙值医用耗材降低费用的空间,分类测算调价空间,其中髙值医用耗材降低费用的部分空间为医疗服务的专项调价空间。

(五)科学制定调价方案

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调价项目进行合理分配。

一是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公立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二是以区域内样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定价基础,在控制调价规模的前提下,认真遴选调价项目,优先提高价格与成本背离程度大、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降低设备物质耗占比高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控制检验检查收入占比,支持儿童专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

三是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既要保持区域间的差异性,更要把握区域间价格及政策的平衡衔接。要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制定体现医疗技术、区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患者与医保承受能力等差别化价格政策,又要防止区域间价格水平差异过大。要逐步缩小苏北、苏中与苏南的地区差价,促进医疗技术均衡发展。

四是继续实行分级定价。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保持三类、二类、一类医疗机构间的合理差价。

(六)开展模拟测算

对拟调整的价格方案,要测算、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患者的影响以及价格调整对医疗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完善决策程序

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程序,一般包括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环节。各地要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程序,结合当地实际,依法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做好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系统性风险。

(二)加强跟踪监测

强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完善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维护患者权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分解收费,不得以不公平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各种方式损害患者权益。

(四)提升管理水平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主动加强和改进医院管理,完善自我管理,科学核算并控制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和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调价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实施。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监测和成本管理,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报纸、电视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准确向社会传递正面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动态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