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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常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4 10:47 浏览次数: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常医保发〔20194


关于明确常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欺诈骗保举报的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严格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奖励资金严格按照省定举报奖励标准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由各级医疗保障局牵头、财政、纪检等部门参加的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医疗保障局负责基金监督管理的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部门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奖励条件核定、奖励工作程序制定、资金落实、奖励案例评估等工作。

三、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受理欺诈骗保行为的举报,相关联系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举报人举报。

四、对符合领取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办公室应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对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予以明确。

五、打击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办公室应将奖励决定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以非现金形式发放。实名举报人须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且希望获得奖励的举报人,须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以兑现举报奖励。

六、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医疗保障局(分局)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常劳社医〔200512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5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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