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19-00032 分        类 规划财务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拖欠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费用行动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19〕62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拖欠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费用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行动的通知》,现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我省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的新时期新阶段,医保资金已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及时足额拨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不仅直接关系定点医药机构正常运转,而且影响到医疗保障人群医疗待遇的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主题教育“找差距、抓落实”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医保行政处室、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参加的专门工作组,认真对照国家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彻底地对本地区及所辖各统筹区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排查清理。

二、明确目标任务,对照进度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必须迅速组织开展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排查清理工作。

1.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各市(县)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和省级主管部门抽样督查的方式。各设区市除做好本级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外,要对所辖区内的县(市、区)自查自纠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检查指导。省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监督检查。

2.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结算办法”排查清理应付款项。对2019年5月31日前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应拨未拨费用,必须于7月31日前全部拨付到位;对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应付未付的年终结算考核资金,应加快结算考核进度,于7月31日前完成清算并拨付到位。

3.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根据本统筹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分析欠费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全市的自查整改报告。

三、坚持系统思维,健全长效机制,防范拖欠风险。各地要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1.完善医保协议,严肃约定履行。各地要结合市级统筹工作任务,推进设区市范围内统一医保协议管理要求,明确定点协议履约责任、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机制。

2.优化结算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各地要坚持“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提高审核监管效能,进一步压缩医保费用拨付时限,确保在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申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并进行拨付。

3.加强日常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各地要有效地开展部门监督,做好宣传教育,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高效服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请各地务必于7月29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排查清理拖欠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汇总及明细表,经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省局医保中心。

纸质资料报送:南京市察哈尔路16-3号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

电子资料报送:847480368@qq.com

联系人及电话:王蕴馨025-83347362

                         陈   长 025-83290275

附件:国家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行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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