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19-00060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26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72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19〕64号 |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72号提案的答复
马坤岭等1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透析医保报销水平,减轻尿毒症患者经济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透析项目收费标准
在我省2015年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全面取消了药品加成,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偿。改革中,对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透析等项目在内的透析类价格基本上未做调整,仅对血液灌流、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调价30%,主要考虑是提高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必然增加尿毒症患者群体医疗费用负担,影响到这部分患者的利益,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医改进程。因此,在本次价格综合改革中,一是通过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并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二是提高了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三是加强医保支付衔接,各地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将调整的医疗收费项目、公立医院“诊察费”等项目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合理设置支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通过以上措施,一方面总体上没有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对透析类相关的医疗服务作出了适当补偿。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已实施3年多,总体来说运行平稳。你们反映的透析项目收费标准的问题,我们会加强对公立医院价格改革运行情况的评估,认真研究存在问题,在下一步完善医药服务价格体制机制和基本医保支付政策中统筹考虑。
二、关于提高透析类项目报销水平及相关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重点落实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同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一是各地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治疗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例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从全省来看,各地均将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等治疗所需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纳入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或门诊特定项目,并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在起付线、报销比例、限额方面给予倾斜。以南京市为例,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为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线,其中透析费用补助限额为6.3万元每年,在职职工、退休人员、70岁以上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2%、95%和96%,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85%;辅助检查及用药费用补助,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限额分别为1.2万元每年和8000元每年,在职职工、退休人员、70岁以上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93%和95%,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85%。从省内其他地区情况看,在起付线方面,无锡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宿迁市取消了起付线;在支付限额方面,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淮安市、泰州市取消了限额,连云港市的限额参照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二是按规定将相关项目和药品纳入医保范围。你们提到的高通量透析、血液滤过透析、血液灌流等项目均已纳入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为乙类项目,非含钙磷结合剂如碳酸镧、司维拉姆,钙拟剂如西纳卡塞等也均在国家和省药品目录范围,各地对上述项目和药品可按规定支付。可以说,目前各地对透析相关门诊特定项目的报销水平满足了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但在实际的医疗服务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门诊限额偏低、总额控制指标测算分配不够灵活的问题,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应用高费用项目和处方谈判药品品种时积极性不高,总额控制指标合理性还需进一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和对地方的指导,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控制指标的确定方法,推动总额控制标准从单部门决定向多部门联合共商公平谈判确定转变,同时,完善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政策,创新特殊药品管理,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