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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消化工作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22 09:4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以下简称“省增补药品”)的3年消化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增补药品的用量和结构,统筹考虑临床用药必需、药物疗效、患者用药需求等因素,按照工作规程,经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确定第一批40%消化名单。

二、为确保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平稳有序,首批消化药品调出目录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医药企业应按要求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相应的调整和配合工作。

三、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是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的重要举措,能够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在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的要求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安全、有序。

特此公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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