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92 分        类 经办服务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10-26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0〕91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医保发〔2019〕5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工作方案》(苏医保发〔2020〕13号)要求,对标《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文明用语规范》等经办政务服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握负面清单内涵与适用范围

负面清单聚焦医疗保障政务服务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四化建设”和“四最服务”目标要求,坚持内容法定、界定标准明确、公开透明原则,对照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南,列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领域应该禁止的情形,包括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2个方面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省局下发的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厘清规范标准,准确把握负面清单具体情形、行为、内涵及界定条件,细化情形细则,完善监管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压力传导机制,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负面清单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职能或受委托承担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依照执行。

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通过媒体及适当形式进行宣传,畅通监督电话、监督平台等多种监督渠道,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省局将建立专项督查机制,把负面清单落实情况与公共服务专项治理评价工作同步推进,作为优质窗口评选、个人服务标兵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触发负面清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设区市当年度评优资格。

三、健全机制,及时反馈整改信息

各地对发现触发负面清单列明的情形,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建立负面清单问题专门台账,做到件件有整改、事事有回音。各设区市要及时收集本地区负面清单触发整改情况,于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形成半年和年度专项报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跟踪负面清单实施效果,适时对负面清单进行完善和动态调整。

附件: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负面清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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