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98 分        类 规划财务法规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11-10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0〕100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规范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医疗保障实体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程序意识,自觉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规范。

二、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报批程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办案机构)应当对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日常巡查发现、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进行核查,履行报批程序,经局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四、坚持合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证据材料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不得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五、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必须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本单位承担法规职能的内设机构(统称法制机构)审查。对法制机构提出的补正意见,办案机构应当研究作出相应当处理后,再次报送审查。执法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就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办案机构提请局领导审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并制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审理会议程序等相关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级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提出具体的审理意见。

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办案机构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不得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正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标准。禁止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禁止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对于裁量不当的,法制机构有权予以纠正。

八、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本样式》,结合执法实际,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按照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要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不得以通知、通告等形式代替执法文书。

九、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执法程序,建立案卷评查制度,落实对行政处罚工作的考核评议和重大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制机构要加强执法监督,对行政处罚案卷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并将检查情况在本部门进行通报。对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纠正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省局近期将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督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报送监管数据情况、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将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