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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2 14:22 浏览次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要求和中央深改委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经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采购改革的部署要求,借鉴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思路做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构建阳光采购机制。建立药品阳光采购制度,全方位推进药品阳光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在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阳光采购制度的建立,将消除以往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透明现象,为全面准确掌握药品采购交易的真实情况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以阳光挂网议价采购为基础,聚焦重点品种开展带量采购,降低虚高价格。同时,为充分保障临床需求,针对平台无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开辟备案通道,形成分类采购新格局。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通过阳光采购,降低挂网门槛,简化挂网流程,缩短挂网周期,开辟企业产品挂网上市的快车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形成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是推进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机制形成。医疗机构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平台挂网价下自主采购、自主议价,实现真量换实价,充分体现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通过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督管理和建立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等举措,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是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放宽创新药品挂网要求,明确创新药可直接挂网;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按全国最低价直接挂网;明确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药品,经谈判后可直接挂网。这些举措,充分体现鼓励和引导创新的导向,将有力支持创新产品加快在我省挂网上市,促进医药企业转型创新,也有利于让广大患者尽早用上新药好药。

六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医疗机构按要求议价降低药品价格后,当年医保总额不调减;通过阳光采购,企业实现产品快速挂网,议价成功后直接获得进院资格和采购量订单,减少交易成本;医保在议价降低价格后,可相应调整支付标准,有利于优化基金支出结构,整体实现“三医”联动,进一步降低患者药费负担,群众也得到了实惠。

七是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药品招、采、配、用、管全覆盖管理,完善医保配套政策,促进药品规范使用。

此外,《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药品质量安全。所有在我省申请挂网的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质量承诺书,承诺近2年内申报药品无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无因质量问题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记录。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并列入不良记录。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部分、十九条,一个附件。附件为《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体现《实施意见》有关具体要求和补充规定。《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主要政策措施有以下六方面:

(一)精准实施阳光分类采购。根据药品的类型、临床应用情况和供求特点,对不同药品分类制定采购方式:一是将除麻醉药和精神药(由国家定价且进行特殊管理)外的所有药品纳入阳光挂网范围。二是将阳光挂网药品具体划为8种类型,每一类型均制定相适应的挂网要求,不同类型挂网要求间保持适度差异,引导企业理性挂网,应挂尽挂。三是对省平台未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保障临床需求。

(二)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实质性议价。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和相关企业议价交易,是阳光挂网、议价采购的重点和难点。为推动医疗机构积极议价,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行议价提示。省平台对同一药品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监测分析,设定“红黄蓝”(红色监控、黄色提醒、蓝色参考)价格区域,并提示给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作议价参考。二是加强议价管理。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给予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三是强化议价结果执行。要求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约,对索取返点、返利、和回扣行为的医疗机构,经查实后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多措并举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一是开展挂网价格联动降低药品价格。生产企业须在挂网产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后20个工作日内调平挂网价,同时省平台每年定期联动调平全国最低挂网价。二是开展议价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医疗机构议价须在省平台挂网价下进行,一方面加强对医疗机构议价行为的提醒、督促和监管,一方面以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议价,推动医疗机构议价持续降低药品价格。三是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药品价格。一方面全面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另一方面考虑优先从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的药品中,分批筛选品种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降低相关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四)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编码标准,要求挂网产品提交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推进国家编码在招、采、配、用、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信息互通。二是强化平台监管与监测,实现省平台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强化对药品招、采、配、用、管的全覆盖。三是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为药品采购提供专业咨询。

(五)发挥医保引导和约束作用。一是引导阳光采购应采尽采。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从省平台上阳光采购,同时将药品采购、使用、结算、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内容。二是实施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采购联动。对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的药品,每年根据挂网价格,综合省内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合理制定下一年度支付标准,引导企业主动降价。对带量采购的药品,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三是完善医保激励约束机制。对按要求议价采购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对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保障及时回款。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一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医保、财政、卫健、市场监管、药监、政务办等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切实保障药品的供应、质量、配送、使用和回款。二是压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按规定议价并按协议采购、使用和回款,对未按规定议价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三是明确企业诚信履约职责。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对企业虚报材料、串通报价、出现质量问题、供应不及时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列入不良记录

此次《实施意见》与去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今年3月份出台的《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新机制的总体政策框架和具体实施路径,将引领我省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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