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20-04-22 14:26 浏览次数:

1.省药品阳光采购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驻苏医疗机构,下同)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适用药品范围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2.省药品阳光采购的挂网形式分哪几类?

答:阳光挂网议价采购按照药品类别分为8类,分别为:省平台已挂网药品、省平台未挂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注册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省级定点储备药品、短缺药和急抢救药等其他药品。每一类药品均制定相应的挂网要求。

3.省平台已挂网药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现省平台已挂网药品主要包括根据《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采购确定的省级入围药品(备案药品除外)、《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采购确定的基础大输液入围药品、2019年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制定采购文件进行采购确定的省级入围药品。今后,挂网药品范围根据企业挂网、撤网申请及省医疗保障部门动态管理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申报材料中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企业申请挂网药品必须提供该品种所有已挂网省份的挂网记录。对于挂网条件中有明确挂网省份数要求的,企业提供挂网省份数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挂网省份挂网记录仅显示产品信息而没有价格信息的,还需要提供当地医疗机构有实际采购交易的销售发票等价格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如何开展阳光议价?

答: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平台开展阳光议价,参考省平台提供的 “红黄蓝”(红色监控、黄色提醒、蓝色参考)价格区域,在挂网价格下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约。严禁网下议价行为。议价系统全年开放,具体议价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确定。医疗机构按照省平台挂网价格发起议价的,系统自动确认,以挂网价为议价结果;医疗机构按低于挂网价格发起议价的,生产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形成议价结果,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的,议价自动撤销。

6.备案采购的品种可以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吗?

答:对同通用名同剂型下省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由省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必需、比价合理、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仅限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备案采购产品不可以直接纳入省阳光挂网采购,若要转为挂网采购,相关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阳光挂网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才能在省平台阳光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7.阳光挂网价格如何动态调整?

答:阳光挂网价格调整分为日常调整和年度集中调整两种方式。生产企业应在全国现省级挂网(中标)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平台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省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执行最低价,进行挂网价格集中调整。

8.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如何联动?

答:对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每年根据阳光挂网价格,综合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医保支付标准。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距较大的未中选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

9.如何发挥医保支付在药品阳光采购中的激励约束作用?

答: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对按要求议价采购而节省药品费用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调减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药品费用结构,规范药品使用。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对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用量、按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合同期内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用量或拖欠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10.医疗机构在阳光采购中的采购使用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使用主体,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的药品应全部从省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挂网价格下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在省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发挥临床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减少不合理用药。

 11.生产经营企业在阳光采购中的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阳光采购中诚信履约。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如实提供企业资质、产品信息、价格信息以及质量、价格和供货稳价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意见和细则实施后如何开展申报挂网工作?

答: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挂网价格已经符合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要求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平台提交三项资料:全国最低价承诺书、药品质量承诺书、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挂网价格不符合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要求的,企业要重新申报最低价,在上述三项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交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省平台未挂网药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平台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价格及质量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备案采购药品。由申请的省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省平台申报资料,涉及药品有关信息的,由相关企业提供给申请备案的医疗机构。



关联阅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