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33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4-30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0〕41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性

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任务,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落地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更多救急救命好药纳入医保”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好谈判药(含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强化责任担当,推进谈判药在医疗机构及时落地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谈判药的配备、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谈判药落地使用的主体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谈判药进院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谈判药进院流程,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将谈判药纳入医疗机构常规采购目录,做到“有需必采”,保证临床供应;要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门诊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配备、使用。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特点等因素,合理测算基金支付额度,对医疗机构按规范使用新纳入的谈判药费用不占当年医保总额,此后根据上年度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医保总额,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谈判药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完善用药指南,规范诊疗行为,把医疗机构落实国家谈判药政策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和重点专科评审等范围。

三、实行谈判药分类管理

各地要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基金总额预算的分配结构。根据谈判药不同的临床治疗领域、治疗周期、疗程费用等,采取分类管理。对谈判药中的抗恶性肿瘤靶向药,各地在继续执行特药管理的同时,可将抗恶性肿瘤靶向治疗纳入到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做好政策平稳过渡;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可根据基金承载能力,探索向门诊延伸的单病种付费、日间手术等支付方式改革;对用于糖尿病、高血压的谈判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其他谈判药按常规乙类管理。

四、做好谈判药挂网采购和支付工作

要及时按要求将谈判药在省药品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即为挂网采购价格,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谈判药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须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正执行的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谈判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省、市医保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药品目录库中谈判药基本信息的动态维护。对部分2017年谈判准入,2019年谈判未成功续约的药品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0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支付。对协议期满纳入乙类范围和未成功续约的谈判药,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的连续性。

五、加强管理监测,确保规范使用

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合理引导预期;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监督,开展谈判药落地情况督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缓慢的医疗机构、对当年新纳入谈判药的合规费用不按规定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要进行通报。建立监测和信息报送机制,各设区市制定的谈判药落地相关保障文件须报省医保局备案;2020年每月5日前,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将谈判药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监测统计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至省医保局。政策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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