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38 分        类 医保价格招采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05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资金结算信息监管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0〕48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资金结算信息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纪委监委、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77号)和省医保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资金结算信息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须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公立医疗机构与参与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自主结算采购资金,省平台对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结算等信息进行监管,实现交易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做到省平台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应上尽上、应采尽采,货款及时结算。

二、专用账户报送。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向省平台报送阳光采购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专用账户由公立医疗机构在现有账户中自主确定,但需具备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用于公立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结算货款,以及供应商退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专用账户应覆盖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该账户之外结算药品、医用耗材货款。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发生机构合并、重组、搬迁以及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公立医疗机构书面申请,报省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平台变更。

三、结算信息监管。省医保部门与相关银行签订信息监管合作协议,组织省平台与银行系统联网。省医保部门实时动态监管公立医疗机构专用账户信息,定期比对分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订单信息与结算信息。各级医保部门对货款结算不及时的进行提醒、预警,对长期或恶意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进行约谈,并通报同级监督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阳光采购资金结算信息监管的重要意义,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及时结算货款。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专用账户信息监管要求,认真报送账户信息,及时结算货款,自觉接受监督。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