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0-00039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7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0〕49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适应我省常态化防控形势需要,保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正常供应,促进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现就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相关试剂生产企业均可参加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挂网。
挂网品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提取试剂和抗体(IgM/IgG/总抗体)检测试剂。不同检测方法的试剂在同一采购目录下,不进行区分。抗体检测试剂生产企业须同时生产供应IgM、IgG和总抗体检测试剂。
二、挂网流程
(一)企业申报
相关企业通过省平台(http://jsggzy.jszwfw.gov.cn)申报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相关资质信息。
1.申报内容
(1)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等合规材料);
(2)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或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及来源;
(3)最低价承诺书(提供模块下载)。
2.挂网价拟定
(1)对于有省级中选或挂网的检测试剂,以该产品省级价格中的最低价挂网,作为我省阳光采购最高限价;
(2)对于无省级中选或挂网价的检测试剂,且未在我省销售的暂不挂网;已在我省销售的,以我省销售价和挂网的同类试剂中的最低价挂网;
(3)对于在省平台挂网后产生更低的省级中选或挂网价的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应在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请调整挂网价。
(二)审核
省医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生产企业应对申报资质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公示、公布
对审核通过的拟挂网企业和产品在省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申投诉。根据拟挂网企业和产品公示结果,履行规定程序后公布执行。
(四)采购交易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并可与相关企业开展阳光议价交易。
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省平台阳光采购检测试剂。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挂网期限
1.此次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属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挂网,相关产品于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撤网。但对于满足全省10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可转为省阳光挂网采购,继续供医疗机构采购。
2.省平台实行检测试剂常态化阳光挂网增补工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随时通过省平台申报。
(二)关于质量和供应
生产企业是检测试剂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应覆盖全部采购主体,不得另收配送费等其他费用。若挂网产品出现质量或供应问题,将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三)关于监管监督
自省平台公布检测试剂阳光挂网采购执行之日起,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线下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未在省平台阳光挂网的生产企业不得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各采购主体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依据购销协议及时结清货款。省医保局将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测。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