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46 分        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11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50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医保复〔2020〕53号
时        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50号建议的答复

薛元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缴费由政府和居民等共同承担,在个人缴费的同时,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助。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之前,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均已建立了稳定的筹资机制。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新农合筹资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总体上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高于新农合的筹资标准。2016年,按照国家决策部署,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明确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其中对于统一筹资政策,明确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统一并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以及个人与政府分担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我们积极指导各地贯彻落实,除扬州市和盐城市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模式外,其他统筹地区均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扬州市和盐城市从今年起统一了筹资政策。以您所在的扬州市为例,从今年起取消了低档缴费标准,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未成年居民为240元,待遇标准也实现了统一。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明确以设区市为单位,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其中,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目前,除苏州、镇江、徐州、无锡、常州、泰州6个设区市实行“过渡”外,其余7个设区市已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

通过实施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待遇水平和待遇公平性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筹资方面,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元,比2018年提高40元,比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提高170元;个人缴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比2018年提高40元,比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提高130元。2020年,我们还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计划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30元。同时,对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给予全额资助,2019年,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352.5万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达10亿元。待遇方面,通过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城乡之间、县与市之间的医保目录、保障待遇等得到了优化统一,不仅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以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而且到市区看病就医的待遇较以往得到较大提高。一是药品目录范围不断扩大。2018年调整并发布了2018年版省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目前我省现行药品目录库中共有药品3100多种,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可以报销的药品种类较原新农合相比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二是医保待遇水平持续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方面,各地在保留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和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整合统一了城乡居民门诊、住院以及生育医疗等待遇。三是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2019年将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特别是继续对医疗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员采取倾斜政策,将其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到10个百分点。四是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水平。2019年,出台《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00元。这些措施都实实在在提升了群众的医保待遇。

目前,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基本上保持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应当说,现行筹资办法在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对吸引群众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快速做大基金池子,以及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一些弊端也逐步凸显出来:一是筹资结构不合理。2019年,全省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和财政补助最低标准的比例是1:2.2,实际上苏北一些地区考虑到个人缴费征缴难度比较大,还达不到这个比例,背离了制度设计之初“财政补助帮助个人缴费”的初衷,有泛福利化的倾向。二是增长机制不合理。现在筹资标准按定额增长,标准一年一定,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有待提高,群众没有稳定的预期,影响了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政策的宣传还不到位。一些参保群众只知道自己缴了200多元,但不知道财政补助已经超过500元。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加大宣传,讲清医保政策,待遇落实到位,服务持续优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机制。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近日,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在下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时将充分研究吸纳。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