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0-00068 分        类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23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1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苏医保复〔2020〕75号
时        效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17号建议的答复

钱锁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基层用药采购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自2019年1月“4+7”选择11个城市进行试点以来, 已开展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切实降低了群众的用药负担。

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项政策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不断完善。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关于药品数量和企业数量问题,也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已经明确,将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等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目前已经有57种药品纳入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其中有氨氯地平、瑞舒伐他汀、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多种慢性病用药。在国家选择“4+7”11个城市进行试点工作阶段,每个品种的中选企业只有1家,在试点扩围和国家组织第二批带量采购工作阶段,已经对中选企业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明确中选企业数量允许多家中选,1个中选品种最多可有6家企业中选。今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将成为一项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工作,继续坚持药品品种从通过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产生,进一步完善采购规则,保持市场适度竞争性,允许多家中选,允许用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价格存在价格差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

江苏省已于2019年12月23日和2020年4月27日全面对接了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二批32个品种的中选结果,调整了未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各项政策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从执行情况看,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进展情况良好,更多的患者使用上了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在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同时,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药品采购制度改革,我们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20年5月1日施行。《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思路,积极开展省级组织带量采购。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类型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价格竞争或谈判形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感谢您对江苏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