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96 分        类 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10-09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1〕61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5号)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现就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通知如下:

一、推动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各设区市要将有本设区市户籍、持有本设区市居住证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二、明确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后在全省统一实施。缴费比例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并按规定建立并划拨个人账户。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首次在统筹地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统筹地区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在本统筹地区参加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在按统筹地区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则上,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重新缴费的,可再次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各设区市不得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前置条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由灵活就业人员按各设区市的规定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的一次性趸缴数额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对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的缴费年限需达到上述要求。

三、鼓励法定劳动年龄段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通过与职工医保缴费采取补差或折算的办法,鼓励引导法定劳动年龄段已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转保”),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待遇。

采取补差办法的,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转保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差额,乘以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以学生儿童和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除外,下同)补足差额。

采取折算办法的,参加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参保年限,原则上按照每参加1年居民医保折抵3个月职工医保参保年限折算。

经过补差或折算的年限作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具体补差或折算标准可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补差办法确定参保人员的具体补差数额。

四、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医保法定参保约束力。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缴费。组织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转保服务事项流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会同税务部门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转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转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保人员居民医保停保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的衔接。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税务”APP、“江苏政务”APP、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银行协议扣款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扣款,银联POS机等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各设区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年一次性缴纳。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政策制度,确保让参保人员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进一步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照更好维护参保人员利益的原则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及衔接。统筹地区对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更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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