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08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2-02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1〕7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水平,规范用药管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国家目录》)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2020年国家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个部分组成,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二、严格支付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国家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对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完善药品支付办法。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要求,结合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政策,并做好与目录内药品支付办法的衔接。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可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各设区市设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须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三)落实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做好我省已公布的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及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落地执行。

(四)做好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增补药品消化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将我省省增补首批消化药品调出基金支付范围。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的省增补药品将按国家要求分批调出,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强化使用管理和供应保障

(一)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2020年国家目录》内新调入药品,按照《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中分类挂网采购的政策规定,实施阳光挂网,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

(二)加强医保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各地要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41号)要求,推进谈判药在医疗机构及时落地。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优化、合理配备《2020年国家目录》内药品,完善协议条款,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内容。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可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三)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各地要根据国家、省药品目录管理规定,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强化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完善智能监控系统,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切实保障临床需求。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认真做好谈判药落地情况月报工作。工伤医疗用药是国家药品目录重要内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伤医疗用药的特点,加强对工伤医疗用药的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落地实施

(一)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是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依据,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下载更新数据信息,确保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完整、准确;要结合贯彻执行国家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有关要求,做好医保药品代码映射和维护;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新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二)完善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多渠道保障医保药品的供应和使用,推动《2020年国家目录》落地。

(三)其他要求。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日



链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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