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10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2-25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1〕11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2号)和《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试用期2年。试用期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试用期满后,综合评估项目运行、成本费用、社会负担等因素,按程序确定项目、制定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二、完善、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及新增、删除部分特殊医用材料(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有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三、规范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材料采购凭证等)(见附件4)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并公示一周后执行。

四、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开展例数、价格水平、存在问题及患者意见等)(见附件5),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末第四个周四前)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并报送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首次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新增项目技术规范和临床使用监管,指导新增项目在临床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1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完善、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3.新增、删除部分特殊医用材料.pdf

          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基本情况表.pdf

          5.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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