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24 | 分 类 | 规划财务法规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7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1〕34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要求,现就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各处室单位要从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法治建设规律,积极推进医疗保障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在不断完善和提升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优势,有效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为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服务中心工作、坚持规范长效管理。到2021年底,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公职律师,初步形成公职律师遴选、培训、管理、使用、考核和奖惩的运行机制。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我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制度。
二、严格公职律师遴选标准与申报流程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公职律师遴选的相关规定,把政治素质高、法律专业素养好作为主要标准,遴选的公职律师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本单位在职公务员身份,熟悉医保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业务,从事医保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品行良好,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申请公职律师的人员,需经所在处(科、股)室同意,向承担法规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并报领导同意,上报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三、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范围为:为医疗保障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医保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和审核;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两定协议、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为处置医保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医保法律实务;参与医保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医保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等。
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会见、阅卷、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享有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称评定等权利。
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履行严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工作规范,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服从本单位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妥善保管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等义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职责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涂改、故意损毁公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要统筹谋划部署推进公职律师的各项工作。承担法规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保障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专人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的落实。人事部门要加强公职律师的人员力量建设,完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选拔使用等工作。本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为公职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