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25 分        类 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5-31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文件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1〕36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规范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和服务规程,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动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是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也是我省高质量考核指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息息相关,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能力,优化异地就医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是医保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抓好重点工作落地落实,省市协同、同向发力,推进异地就医公共服务更加优化,全面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在全国更广范围内实现直接结算,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满意度、幸福感。

二、抓好重点工作

(一)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严格遵循国家规范,确保系统平稳、安全过渡。落实门诊慢特病“一单制”结算系统优化和药店异地购药结算接口改造升级。严格按照《江苏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接口规范V3.0》要求,6月底前完成系统接口升级及与国家平台联调测试并上线运行。系统改造升级后,应全面支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就医介质直接结算。6月底前将全国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编码上传至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开通的病种编码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同步上传。

(二)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在门诊信息系统改造上线后,作为参保地,门诊慢特病“一单制”结算优化平稳运行;作为就医地,支持对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病种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三)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联网工作。各设区市应加强所辖统筹地区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落实国家编码标准应用,及时维护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步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先省内后跨省、分步纳入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加快探索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服务。

(四)优化异地就医公共服务。按照省医保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要求,开展“四化建设”,落实“六统一”和“四最”标准,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继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线上服务,推行“承诺制”、“容缺后补制”,根据省统一部署,做好自助备案试点准备工作。

(五)全力提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质效。各设区市应重视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工作,作为就医地应充分发挥“两定”机构协议管理作用,贯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作为参保地对于零星报销疑点等及时发起费用协查,充分利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模块,加强就医地与参保地信息沟通,及时响应,协同做好经办服务和基金监管工作。

(六)规范异地就医费用省内和跨省直接结算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管理。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循省统一规则、同步清算的要求,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已对账数据的清算上传,25日前完成清算数据的核对确认,以保证费用清算等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拨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及清算费用的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拨付、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付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双方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资金收付及结余的核对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医保局将定期调度各设区市工作推进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通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收付款情况,对于工作不力的设区市进行通报、约谈督导。

附件: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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