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33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4 |
标 题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2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1〕64号 | ||
时 效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2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夏晴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脱贫不解困或易返贫残疾人临时救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坚持把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连续出台相关文件,提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障能力,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托底保障,合力降低医药费用负担,圆满完成医保扶贫任务。但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指出的,在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脱贫不解困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仍将长期存在,稳定住、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困难残疾人,因其自身造血能力低,持续加强各项倾斜保障十分重要。你们提出的5条建议,对我省“十四五”期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涉及多个部门,根据省人大要求,现就医疗保障的内容给予答复。
一、关于救助范围及资助困难人员参保。国家规定特困供养、低保人员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分别给予全额、定额资助参保。我省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有7类,除特困供养、低保人员外(含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有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因病治疗等支出较大,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含残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包括孤儿、部分残疾儿童在内的6类儿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十三五”期间,为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我们还将全省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含30.7万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另外,各地还视情将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目前,我省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及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均实施全额资助政策,确保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近几年,全省医疗救助对象稳定在350万左右,每年资助参保金额近11亿元,救助规模在全国仅次于广东省。“十四五”期间,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对接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将继续对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口实施全额资助参保政策,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政策,逐步过渡到将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认定实施办法,计划10月份初步完成认定工作)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关于困难人员医疗费用兜底保障。近几年,我们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人员大力实施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综合保障功能,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强化大病保险“倾斜”。2017年,出台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政策。全省大病保险受益人数和基金支出从2016年的31.5万人和14.9亿元,分别增长到2020年的51万人和48.4亿元。二是强化医疗救助兜底。对包括低收入人口在内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取消起付线,不限病种,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持续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资金投入由2015年的15.6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37.3亿元。三是强化低收入人口“托底保障”。会同卫健、扶贫等部门,通过采取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实施多重保障等措施,将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四是持续优化管理服务。着力降低群众就医成本,贯彻落实国家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112个药品平均降幅达54%;通过医保药品准入专项谈判,平均降低新纳入目录的70个药品价格达60.7%。先后组织开展三轮高值医用耗材重点品种联盟带量采购,品种涉及心脏支架、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临床广泛使用的医用耗材,显著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的价格,困难患者相关的医药负担大幅下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医保帮扶政策不变,调整优化救助范围,将“托底保障”政策拓展至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进一步提高门诊救助水平。
三、关于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我省将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主要适用对象为需医疗康复的参保残疾人,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涉及18个康复项目、4个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及6种残疾人辅助器具等,除基本医保按比例报销外,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2016年,按照国家要求,又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的除外)。2019年,我们对全省已开展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后,将手功能评定、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等4个医疗康复项目调整纳入支付范围。2020年12月,《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颁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实施办法》中的各项医疗保障措施,密切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残疾人帮扶政策衔接,健全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政策制度,合力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
四、关于门诊慢性病保障。近几年,我们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不断提高慢性病保障水平。一是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病种分别达83种、49种,其中,南京、泰州市保障病种达40种以上。二是积极落实“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2019年底,印发《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对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要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高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800元。今年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将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人员整体纳入保障范围,不再对这类人员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对新增“两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方便“两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截止4月底,全省“两病”患者就诊人数分别达431.4万和188.7万,统筹基金累计支出分别为9.8亿元和7.5亿元。三是指导地方探索将门诊慢性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在住院和门特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的基础上,目前,连云港将门诊慢性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苏州、南通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了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突出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抓手,落实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制度。目前,省局正在对各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制度进行梳理统计,计划在病种准入、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统一。
五、关于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保障。目前,我省各地均将各类精神病患者纳入门诊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南京市还制定了门诊精神病专项保障政策,精神病患者能及时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保障。为改善困难精神残疾人的医疗、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2014年,省残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文件要求建立病情稳定期困难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城乡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由政府资助其参保,确保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困难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困难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按规定分担,个人不承担基本精神类药物费用,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同样享受免费救治。2020年,为巩固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相关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范围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对实施对象的调整优化、基本用药范围、门诊特殊病种政策、结算方式、资金保障、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范明确。
六、关于基本医保目录管理。2019年,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2020年,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基本药品目录调整为国家局事权,省级以下医保部门并无相应职能。目前,基本医保报销、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及残联实施的专项救助用药范围均严格遵守基本医保目录。
七、关于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对接乡村振兴战备实施,“十四五”前期,我们将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继续对困难人员实施各项医保帮扶政策,“十四五”后期,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调整优化。另外,我们将在全省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主要有两项举措:一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测预警线,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所有参保人员开展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月度动态监测或年度监测,对超过预警线,有可能导致因病致贫返贫的对象,分类推送转介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研判分析,及时动态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精准救助。二是通过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密切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并规范具有当地户籍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救助机制,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优化审核流程,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全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