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44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7-09
标        题 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办发〔2021〕27号
时        效

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要求,为做好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

1. 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建立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制度。

2.具有相应诊疗技术,能够承担国谈药用药申请、诊疗服务、药品供应、注射治疗和药品保管等相关工作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 建立国谈药进院绿色通道,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按需配备、应采尽采,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4. 保证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5.经省局备案的各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

1. 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近年来无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多次医保违规查处记录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进销存制度、配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对国谈药核对与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具备符合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对国谈药销售、保管、配送等明确全程服务要求。

4. 配备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专职配送人员1名及以上;设置国谈药服务区域和参保患者的接待区域,实行专区、专人管理。

5. 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和处方流转平台的有效对接,能追溯外配处方来源。

6. 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

7. 原特药定点药店、门特慢病定点药店,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纳入。

8. 经省局备案的各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报或直接确认方式确定,原则上具备相应诊疗技术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确认为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与确定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专项医保服务协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将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按要求上报省局,省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二)定点零售药店

1. 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2. 择优评估。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根据本地遴选要求,对申请药店的资质、管理、信誉以及国谈药服务管理、供应保障、存储配送等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3. 结果公示。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 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专项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 公开发布。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将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按要求上报省局,省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三、工作要求

1. 各设区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在现有的定点医药机构中择优遴选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谈药政策落实到位。

2. 各设区市要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全程监督,遴选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各设区市应于7月25日前完成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确认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报省局备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