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120 | 分 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9 |
标 题 | 关于抓紧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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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医保函〔2021〕181号 | ||
时 效 |
关于抓紧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
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强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的落地执行,切实做好政策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8月1日起参保患者正常享受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医保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进一步提高国谈药用药可及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统一规范执行省局下发的“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经办规程》等,不得擅自进行变动调整。要组织对《经办规程》进行学习研究,重点围绕“三定管理”、“办理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各项经办管理工作的细化落实。
二、坚持遴选标准,做好“三定”名单报送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做好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照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条件和遴选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抓紧完成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以及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确认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三定”名单报送省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地制宜,畅通渠道,保障经办服务便捷高效
在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结算系统上线运行之前,各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已有的特药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线上备案申请、信息传输、复查评估等环节正常运行。对目前确需采用线下申请备案方式的,应按照省局关于医保服务“四最”要求,落实好“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全流程的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各地应畅通备案及报销等渠道,保障异地就医患者正常医保待遇的享受。
四、强化协议管理,明确职责义务
各地医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专项服务协议文本,组织与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专项医保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责任医师在国谈药用药申请、诊断确认、诊疗用药、复查评估等各阶段以及信息报送等职责;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在处方核认、药品“进、销、存”、费用结算、注射类国谈药免费配送、信息报送等方面职责;违约行为及具体处理办法等。
五、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凝聚社会共识
各地要抓紧组织对本地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和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责任医师学习掌握各自职责义务,实现医药机构宣传、培训全覆盖,确保为参保患者提供标准、规范的就诊用药服务。要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讲解活动,向社会普及国谈药“双通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