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57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3 |
标 题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8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1〕60号 | ||
时 效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48号建议的答复
夏玉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提升群众保障水平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两年来,国内不少城市推出了城市定制型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同时,也面临着覆盖面不高、供给失衡、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党中央对此十分重视,去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将“大力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作为未来10年七大主要任务之一,其中大力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去年年底,我们联合财政、税务以及银保监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是未来一个时期内我省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未来5年的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扩大覆盖面,丰富产品供给,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二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内涵,即包括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明确三点原则,即:市场主导、自愿参保;衔接互补、梯次减负;公益导向、保本微利。三是明确用人单位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鼓励措施。包括将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拓展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税前列支以及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管理,以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四是明确积极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四项措施。首先,明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提出“三个突破”,即政府引导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要突破医保目录、突破既往病史、突破病种限制,明确政府引导的商业保险补充产品的具体界限。第二,引导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精准供给。明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设计、保费设定等原则,更好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第三,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协同支持。包括择优推广机制、鼓励参保措施、数据支持联动经办,包括“一站式”结算等多项支持措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对产品供给的积极性。第四,加强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监管。明确依法长效监管、公开运营情况、建立评估评价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等措施。
去年以来,我省有10个设区市出台了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人保财险在独立推出产品、参与主承保以及共保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有5个设区市是由医保部门参与指导,相关产品在对医保目录内费用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对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与基本医保的衔接较好,价格也更为惠民,其中价格最便宜的69元,最贵的365元,满足了不同群体多元保障需求。相关产品也初步得到了市场认可,目前,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徐州、南通等6市的惠民保项目参保群众超过400万人,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是起步探索,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保方面,覆盖面有待提高;产品方面,与基本医保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方面,特别是需要进一步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经营。
为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我们会同银保监部门,并多次与商业保险机构研究省级层面出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可行性。目前正在研究具体产品保障方案。您提到的数据共享支持、引导鼓励参保、系统对接融合、政企联动宣传等相关建议非常有意义,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原则方向,下一步我们将与银保监部门加强沟通,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力度,在省级层面出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充分细化采纳,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更好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