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1-00073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30 |
标 题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37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1〕84号 | ||
时 效 |
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37号建议的答复
朱华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带量采购实施机构的建议”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先后组织开展4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苏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做好4批国家药品集采结果的落地,同时按照国家要求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范围的药品开展省级带量采购1次,有效降低相关药品价格,预计年度节约药费近80亿元,有力推动缓解“看病贵”问题。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药品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的重要渠道,和医疗机构相比具有便利性优势。为保障群众多渠道购药需求,国家药品集采政策明确“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不过,从全国各省实际操作看,除云南等个别省份外,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对此尚在研究探索中,暂未将零售药店纳入集采实施范围。就我省而言,我们贯彻国家集采政策规定,在执行国家集采结果和开展省级集采的政策中,均坚持“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的规定,且从第一批国家集采起,便开始着手研究该项政策落地事宜,密切关注和搜集外省有关做法,主动咨询了医药流通领域专家,并与部分省内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负责人、集采中选企业代表进行了沟通。综合各方意见,该政策落地尚有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解决:
一、中选企业积极性普遍不高。中选企业表示对零售药店窜货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担心一旦出现窜货,会冲击未中选省份价格体系,同时,中选企业还疑虑零售药店采购规模小、分布散,以及由此推高配送成本。
二、不同零售药店对集采政策认识和意愿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与部分零售药店负责人沟通,加入集采对零售药店最大的利好是吸引客流强化客户粘性,但与此同时,他们对集采政策要求参与机构必须保证用量、预付货款、限制未中选药品使用比例等未做深入了解,且尚未全面评估加入集采、履行集采各项要求后的风险和收益,部分零售药店负责人表示全面执行集采要求对零售药店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三、省平台采购尚未覆盖。我省自2020年5月全面实行阳光采购,要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在省平台采购,实现招、采、配、用、管闭环管理,但零售药店目前是市场化自主采购,并未接入省平台采购也不接受省平台监管,省平台不掌握零售药店的历史采购信息,即使开放采购集采中选药品后,也难以实时、准确掌握约定采购药品的采购进度、配送管理、回款情况等信息,不利于集采整体执行的监督和评估。
四、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选药品均是零差率,但零售药店没有执行零差率。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药品后是否允许加成销售以及定多少加成比例,国家尚未给予相关指导意见,目前已试水的省份做法也不一,有零差率也有加成10%-15%不等的。此外,对于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后是否也应该享受医保结余留用激励,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议。
基于上述原因,为确保集采结果工作稳妥有序落地,同时也为避免在零售药店行业尚未形成共识的情形下贸然推进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暂未将零售药店纳入集采实施范围方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零售药店参与集采的落地问题,逐步推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省平台采购,认真学习借鉴外省有关操作经验,进一步加强与省内连锁零售药店的沟通,充分听取地方医保部门、相关集采中选企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零售药店行业对纳入集采实施范围的参与意愿达成一致,同时相关各方对零售药店纳入集采的资质要求、采购和回款形式及要求、监管举措、价格加成、结余留用等关键内容形成共识后,在后续集采执行中明确零售药店参与集采的具体操作办法或细则。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