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1-00081 分        类 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8-18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1〕55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 元。省统筹中央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并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各统筹地区要着眼优化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结构,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在不降低现有筹资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持续深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按要求落实并开展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确保2021年10月底前,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两病”用药患者全部享受待遇。落实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机制,参保人员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并做好与现行待遇政策的衔接。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到账且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以内参加居民医保,户口迁移后首次参保、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当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中,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质效

聚焦推进市级统筹提质增效,推动实现政策更加均衡统一、管理更加协同、服务更加高效。尚未完全实现“六统一”的地区要按照能快则快、应统尽统的原则,对照任务清单,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年底前做实市级统筹。要建立健全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业务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基金收入、支出、预决算等环节市、县责任与义务,着力提升基金统收统支和经办服务效率。

三、强化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督管理

推动实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设区市全覆盖,国家试点城市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覆盖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省级试点城市年底前进入试运行阶段,覆盖8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监测点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数据监测和运行分析。进一步提升国谈药供应保障水平,推进“双通道”管理药品“一站式”结算,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要。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四、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全力推进扩面参保工作,建立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目标考核机制,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压实乡镇(街道)参保征缴责任。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新生儿跨部门联办和出生“一件事”办理服务,实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与出生证明等“一站式办理”。统一参保集中缴费时间,原则上集中预收的时间为每年四季度,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集中预收期的相对统一。在集中缴费期间,遇有发生突发疫情等情况可适当延长缴费时间,疫情结束后恢复正常缴费。

五、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清算工作。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及时上解疫苗专项资金,加快接种费用结算进度,按月足额拨付,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及财政补助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到位、信息准确、结算及时高效。

加快健全完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打造医保公共服务基层示范窗口,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全力构建优质便捷、运行高效、管理有序的“15分钟医保服务圈”示范点。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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