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0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14:05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4)。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执行。
附件: 1. 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