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18:46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我局起草了《关于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时间:2022年11月11日-11月17日。

邮箱:jsybyljg@163.com

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10号楼,江苏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请注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反馈意见”字样)。

邮编:210004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稳中求进、稳妥有序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和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产出导向。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坚持总量调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宏观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在总量范围内动态调整、有升有降。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衔接分级诊疗、医保支付、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和医院运营等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提升价格管理社会效益。

(三)改革目标。通过3至5年的改革实践,构建全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价格结构更加优化、动态调整更加科学、医疗机构参与更加充分,分类管理、总量调控和考核评估等机制初见成效,技术劳务价值得到体现,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相匹配,价格杠杆正向调节功能有效发挥。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构建内涵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要求,清理规范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的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按照价格管理形式,梳理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项目,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并定期公布。

    (二)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按照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特需项目和新增项目,分类管理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省通用型、复杂型项目清单。通用型项目包括服务均质化、标准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医疗机构普遍开展、具有较为成熟应用场景的价格项目;复杂型项目包括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不具有广泛应用场景的价格项目。

(三)支持应用医疗技术创新项目。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开辟新增项目绿色通道。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按我省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无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按照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新增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管理。

(四)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全省统一的价格项目目录,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按照操作步骤、技术细节等分解项目收费;不得扩大范围、串换项目收费;不得将属于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事项单独设立项目收费。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新增、完善的价格项目,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项目;现有价格项目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无法兼容的,通过合并、加收、减收或拓展等方式处理,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

三、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工具杠杆作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一)宏观管理价格调整总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每年第一季度,省、市医保部门组织开展调价评估,测算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以上一年度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历史基数,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收入结构、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增长系数。

(二)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包含年内进行的各种类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设区市医保部门每年定期报送调价评估报告、年度调价总量及调价计划,全省统一平衡后,省、市医保部门按计划有序开展调价工作,推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均衡可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形成的降价空间不能直接平移置换为价格调整总量。

(三)科学使用价格调整总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坚持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的主体地位,并向复杂型项目倾斜。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每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应占总量的60%以上。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对以设备物耗为主的医疗服务项目,通过集中采购等各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持续降低偏高价格。

    四、建立灵敏有序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动态调整的时机、节奏应与经济社会总体形势、政策取向、医保基金收支等基本面相适应。

(一)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坚持由政府主导,围绕统一基准上下浮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依据服务要素成本变化,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指数(MSPI)反映的变化趋势和区域差异、服务层级等综合确定。制定全省统一的通用型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在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实施,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根据项目清单滚动推进,充分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

(二)复杂型项目价格调整建立医疗机构及专家参与机制,充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医保部门制定报价规则和程序,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基础上,聚焦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优先遴选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充分尊重医务人员专业性意见,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建立薄弱学科的调查监测和政策指引机制,优先调整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复杂型项目价格调整根据临床学科板块轮动,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2年。

(三)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特需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项目价格,应报省、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均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保部门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价格和费用情况,引导医疗机构主动履行成本管控,制定符合市场和群众预期的医疗服务价格。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机制。为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利用简便程序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五、强化价格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省、市医保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获取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建立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目录,重点监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价格变化情况。常态化监测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量、价格水平等,及时预警项目、价格异常情况,采取通报、函询约谈等干预措施,防止项目价格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二)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督查制度,定期督查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将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问题突出、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典型案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列入异常警示名单,对多次进入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提醒告诫、公开曝光等手段,必要时对其价格调整、项目申报等事项进行约束,推动形成规范良好的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三)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责任考核。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考核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内部价格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跟踪了解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省、市医保部门要定期评估医疗服务收入结构变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以及价格调整对患者和医保基金影响等,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优化具体措施,服务和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稳步发展。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统筹平衡和精细化管理,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抓好抓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和控费措施。

(二)推进改革协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稳妥有序开展价格动态调整,推进省、市联动和区域统筹平衡,避免各行其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谋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衔接,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区域点数法协同。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传递正面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改革,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联动反应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能力。

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