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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满足临床紧急需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8 13:03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经研究,就近期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放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应急采购以满足当前疫情防控和临床诊治需要。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应急采购不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应急采购总额范围。

二、对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如中选产品的供应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同品种未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不受带量比例限制。

三、医疗机构对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应及时进行结算付款,退烧类药品的结算付款应在验收入库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上述防疫药品(医用耗材)以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为准。

上述措施终止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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