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2-00133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0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2〕81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涉及药品(以下简称新冠防疫药品),常态化开放申报,报价不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的,按报价直接挂网,随报随挂,并单独予以标识。无全国最低价的,应承诺该价格为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
二、对新冠防疫药品中同通用名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满3家的,暂缓执行未过评产品暂停挂网,但未过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对应过评产品最低价。
三、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报价不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集采中选价格,下同),且不高于4元/人份,按报价直接挂网。
四、上述通过疫情防控绿色通道挂网的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在挂网后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整至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在疫情防控结束时,符合阳光挂网省份数量和价格要求的,转为阳光挂网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网。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