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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阳光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7 11:38 浏览次数: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中“挂网产品动态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对省阳光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的范围

本次动态调整的范围为:除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品、创新药品、国家和省级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短缺清单及省级定点储备药品、特殊医学配方用途食品外的已挂网产品。

二、动态调整的内容

(一)挂网产品状态的动态调整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超过1年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予以撤销挂网。1年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以省平台订单数据中超过1年无验收记录的为准。

(二)挂网产品价格的动态调整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已挂网药品联动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最低价并进行调整。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原则为:

1.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最低价。

2.仿制药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对应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价格。

3.对在本条(一)“挂网产品状态的动态调整”涉及到撤销挂网的品种,不参与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

三、动态调整结果的执行

1.挂网产品状态调整中,被撤销挂网的企业,撤销药品需重新挂网的,可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重新申报。

2.挂网产品价格调整中,报价符合原则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公布执行;未响应及报价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相关药品挂网,待其无销售时间满1年后,撤销其挂网资格,撤销挂网后,相关生产企业可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重新申报挂网。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动态调整申报事项真实准确,对企业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按照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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