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2-00016 | 分 类 | 规划财务法规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22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2〕17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要强化措施针对性,以更加精准有效的举措更好地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监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各地要及时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策,按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费用上限。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实行阳光挂网,加强相关项目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等5个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仅限新冠确诊患者或新冠疑似患者使用。及时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新增药品网上采购,对尚未挂网的药品,可在线下应急采购使用。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冠疫情医疗保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举措,继续推动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各项综合保障政策落实,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要提前拨付医保资金,对定点救治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持续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
要继续精准高效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时上解疫苗专项采购资金,按月足额拨付接种费用,加快阶段性清算进度,确保保障资金提前上解、及时拨付、精准结算。要持续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结算报销政策,实现对参保患者就医购药“一体化”保障和“一站式”结算,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医院就诊配药频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扩散安全风险。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局《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18号)要求,持续创新拓展多渠道办理方式,全面实现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同时采取简化办、下沉办、容缺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多种方式,保障经办服务安全平稳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抓实抓细经办服务大厅通风、消毒、体温监测、来访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等各项必要防控举措,统一配备口罩、手套、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持续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紧急疫情应急预案,确保突发问题及时有效应对,全力保障好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