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常见问题问答
医疗服务价格常见问题
1.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否执行的是国家2012版规范?
答: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于2005年制定,是以国家2001版规范体例为基础。国家2012版规范公布后,我省没有直接对接,仅在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对原有项目进行修订完善时,参考2012版规范的内涵描述等要素。
2.怎样查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答:依据《省医保局基本医保“三个目录”数据库信息维护工作规范流程(试行)》,省医疗保障局定期维护更新形成《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库》,可在省医疗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医保查询—江苏省医保诊疗”中查询。
3. 非公立医疗机构都可以自主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吗?
答:根据原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规定: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和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
4. 授权设区市管理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授权设区市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编码13)、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编码14)、眼部诊疗(编码3103、3304)、口腔诊疗(编码3105、330604、330605、330606、330607、330608、330609)、体被系统(编码3114、3316)、精神心理卫生(编码3115)、物理治疗与康复(编码3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编码41、42、43、44、45、46、47)等。
5.怎样申请新项目收费编码?
答: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进行管理。新增项目均由医疗机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服务指南》(苏卫财务[2020]53号)的规定进行申报,上述文件可登陆相关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查看。
6.特殊医用材料怎么进行价格申报?
答:我省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需要进行价格申报。对公立医疗机构可在基本治疗项目之外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品种目录管理,自2019年12月30日24时开始,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执行。
7.救护车收费是怎么管理的?
答:我省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具体项目价格由各设区市制定。各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设区市制定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