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2-00052 分        类 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7-11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2〕42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保障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救治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现就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急危重伤病的范围

急危重伤病,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危重伤病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及病情分级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二、明确待遇保障政策

(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明确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政策享受待遇。

三、相关工作措施

(一)规范诊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分级分类救治。要规范病历和抢救记录的管理,经参保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将参保患者门(急)诊留院观察病历记录和急危重伤病抢救病历记录视同住院病历管理。同时,要与医保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对接,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刷卡结算待遇。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加强医保结算管理,加大对门(急)诊留院观察、紧急抢救等相关医疗费用的稽核检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门(急)诊医疗服务和流程,确保急危重伤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四、其他相关事项

参保患者因突发急危重伤病抢救,就近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急抢救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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