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药品企业规范挂网、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药品阳光挂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缩短预警药品标识更新周期,将《实施意见》中价格预警每季度更新一次,调整为每月更新一次。
二、对省平台同通用名同剂型下仅一家企业挂网的基药品种,暂不进行预警标识,待两家及以上挂网后进行预警标识。
三、企业申请阳光挂网,应按照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在挂网结果公布前,不再接收企业补充材料,未审核通过原因将反馈企业,企业可重新提交挂网申请。
四、企业投诉挂网产品在外省有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外省挂网价格应是近1年内发生的实际交易价格,对于超过1年无交易的挂网价格,不予采纳。
五、对于通用名、剂型、规格均相同的产品,企业可提交两个不同包装数量的挂网申请,挂网价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六、对可按多个申报通道申请挂网的产品,企业应根据药品类别选择合适的申报通道,不得同时在多个通道重复提交。
七、企业对超过1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提出撤网申请的,无销售时间以省平台订单数据中的验收记录为准,符合要求的予以撤网。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