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3-00012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8 |
标 题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函〔2023〕19号 | ||
时 效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以下简称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参加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自2023年3月1日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
二、基础数据和挂网价格维护
请相关企业按要求在省平台维护骨科脊柱类耗材数据和价格:
(一)维护路径及时间
维护路径为: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部件与系统-国家组织骨科脊柱。中选及非中选产品的具体维护时间由省平台另行通知。
(二)维护要求
相关企业按国家联采办下发数据中部件信息,在省平台关联相关产品,同时维护挂网价。同一系统中所有部件均完成维护后,进行中选系统确认。已完成维护的中选部件和系统在执行时,同步停用原挂网产品。已在我省挂网的国家未中选产品,未维护信息的将予以暂停挂网。
三、配送关系确认和采购协议签订
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应于2月1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应于2月28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四、有关要求
(一)规范中选产品采购交易。中选产品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省平台挂网。初次手术应按产品系统采购,产品系统内各主要部件的组成数量及螺钉类型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翻修手术可按产品部件采购。中选系统中“非招标范围部件”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
(二)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地区综合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三)促进中选产品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入院渠道,确保协议采购量按时完成,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改造,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四)做好医保支付衔接。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确保配送供应稳定。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要求,保持供应链条长期稳定,采购协议周期内,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六)加强执行监测监管。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执行和回款情况,各市当月执行情况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省医保局。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0266;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