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3-00036 分        类 医保价格招采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04-14
标        题 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函[2023]73号
时        效

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周期

(一)采购主体。前期所有提交种植体系统集采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中选产品及价格。具体见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附件12)。

(三)交易场所。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设置相应专用模块,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应在省平台进行采购交易。

(四)采购周期。本次种植体系统集采周期为3年,自2023420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

二、信息维护和协议签订

相关企业应于417日前,在省平台完成维护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数据。

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应于419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数据维护、配送关系确认、协议签订的具体安排由省平台另行通知。

三、采购使用规则

(一)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原则上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三)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产品,按阳光挂网有关要求进行挂网,并将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确保产品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签订三方协议,并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供应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二)规范采购使用。各设区市医保局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相关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平台线上采购中选产品系统。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三)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确保中选产品回款得到有力保障。

(四)强化监测监管。各设区市医保局应加强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2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xlsx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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