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73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18:17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周期

(一)采购主体。前期所有提交种植体系统集采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中选产品及价格。具体见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附件12)。

(三)交易场所。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设置相应专用模块,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应在省平台进行采购交易。

(四)采购周期。本次种植体系统集采周期为3年,自2023420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

二、信息维护和协议签订

相关企业应于417日前,在省平台完成维护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数据。

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应于419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三方协议签订。数据维护、配送关系确认、协议签订的具体安排由省平台另行通知。

三、采购使用规则

(一)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原则上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三)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产品,按阳光挂网有关要求进行挂网,并将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确保产品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要求及时签订三方协议,并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供应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二)规范采购使用。各设区市医保局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相关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平台线上采购中选产品系统。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三)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确保中选产品回款得到有力保障。

(四)强化监测监管。各设区市医保局应加强供应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2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xlsx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