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46817/2024-00133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12-28
标        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医保发〔2024〕58号
时        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切实提升长期照护师的能力水平,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范围

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向认定机构申请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他年满16周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人员,可向认定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8号)等文件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的原则,省医保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随着长期照护事业发展以及从业人员需求扩大,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参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程序

省医保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行业内权威机构、专家队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发评价题库,评价试题须从评价题库中抽取。

各级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长期照护师认定机构按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程序开展评价,通过评价的考生,由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编码规则(附件1)、证书样式(附件2)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全省技能人才评价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四、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水平

各地医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考务、考评、督导业务水平。鼓励各地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相结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其获奖选手可按照竞赛文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强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长期照护师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长期照护师考核评价的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并与等级认定机构动态管理相结合。备案有效期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的认定机构,备案有效期满后可优先再次备案;在监督时若发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的,第一次取消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将取消认定资格。

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督导员培训,建设内部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并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要求,按照“逢考必督”原则,安排内部质量督导员对每个评价认定批次进行质量监督,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主动接受属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的外部质量督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等级认定工作有序开展,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各地医保部门要深入宣传,动员护理机构、社会人员等积极申请参加长期照护师等级认定,引导定点护理机构配备使用长期照护师,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水平;要建立调度机制,每半年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调度表》(附件3),并分别上报省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长期照护师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落实评价质量监督措施,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认定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按“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社会监督。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李明,025-8329024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朱政,025-83271777

 

附件:1.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2.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统一样式、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调度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2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