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137 | 分 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0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范本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4〕62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范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协议管理是落实医保政策规定、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的根本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34号)(简称国家协议范本)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协议文本
国家协议范本进一步规范了协议管理常规工作,对协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改革任务的要求进行明确。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对标国家协议范本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细化制定协议文本。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协议期内医保政策和管理最新要求融入协议条款,压紧压实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的主体责任,推进医保领域相关改革在定点医药机构落地落实。
二、多方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协议履行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相关处室(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抓好协议条款落地执行。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约核查和处理,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行为,严格按协议约定处理;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定期考核,突出对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同向而行。
三、开展培训解读,增强协议履行自觉性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采取线上线下、集中培训、辅导答疑等多种形式,加强服务协议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重点解读本地协议文本的新内容、新要求。要扩大培训对象范围,既要加强对医保系统内的培训,又要加强对协议行为主体的宣传教育,让定点医药机构、一线医务人员更加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具体要求,增强契约精神和履行协议的自觉性。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医保协议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职尽责,加快工作进度,于2025年1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协议文本,并报省局备案;2025年3月底前,完成新年度的协议签订,实现定点医药机构100%签订协议,协议签订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号)同步废止。
联系人: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李 明,025-83290243
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韩 怡,025-83347370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