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134 | 分 类 | 医药服务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标 题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 | ||
文 号 | 苏医保发〔2024〕53号 | ||
时 效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1号令)、《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2号),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局报备等规范程序,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现将《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中药配方颗粒目录》由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医保支付政策以及对应中药饮片等信息构成。《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收载中药配方颗粒共597种,其中乙类595种,丙类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支付类别和备注等内容。《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与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同步执行。
二、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实行分类管理。支付类别分乙、丙管理,乙类为医保统筹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丙类为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品种;备注栏标注为“□”,指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备注栏标注为“△”,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由各设区市确定;其余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30%。各设区市要做好与现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管理。中药配方颗粒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可以按照规定报销。各地要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管理,将《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医保医师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四、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落地使用。省级医保经办部门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形成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各地要及时更新本地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医保支付政策,《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的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集采以及省阳光平台挂网品种,医保支付标准暂按中选价或挂网价和国家规定的加价率之和执行。各地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各地要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政策解读,要对中药配方颗粒的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加强监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2024年).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