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25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17 |
标 题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 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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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医保函〔2024〕81号 | ||
时 效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
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四批国家耗材集采)结果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参加第四批国家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四批国家耗材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第四批国家耗材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自2024年6月1日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
二、配送关系确认和采购协议签订
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在省招采子系统应于5月2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和完成双方协议签订。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地区综合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保障中选产品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入院渠道,确保协议采购量按时完成,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改造,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以及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确保配送供应稳定。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要求,保持供应链条长期稳定,采购协议周期内,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五)加强执行监测监管。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执行和回款情况,各市当月执行情况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省医保局。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六)其他要求。第四批国家耗材集采中选结果有关信息及执行期内出现的数据变动,均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下发的数据为准。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8;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附件:1. 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2. 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