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29 | 分 类 | 医保价格招采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7 |
标 题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胰岛素专项接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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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医保函〔2024〕90号 | ||
时 效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胰岛素专项接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编号:GY-YD2024-1)文件,现就做好此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计划
(一)实施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31日签订采购合同,5月31日24 : 00起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胰岛素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合同周期:2024年5月31日-2027年12月31日,合同量按年分配,不足一年按比例分配。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合同)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工作要求
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各设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积极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
(一)履约采购,跟踪考评。各设区市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强化履约意识,按合同均衡采购。对采购数据要定期分析、通报,督导医疗机构按期完成合同量。省局将依托招采子系统定期推送各市及相关医疗机构合同完成情况,请及时组织考核考评,考核要求同接续前。
(二)加强宣传,跟踪监测。各设区市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加强所辖区域中选药品供应保障日常监测,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