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77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5 |
| 标 题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4〕96号 | ||
| 时 效 |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的答复
曹金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从建立之初,就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按年度动态调整。2020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要“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进行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2023 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实际人均财政补助达793元,个人缴费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从居民医保基金来源看,政府财政资金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的最主要来源。
但是,正如您所讲,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增长乏力,据统计,在全省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中60岁及以上人员占比达到29.36%,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幅明显快于基金收入的增幅,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面临严峻挑战。为规范基本医保基金支出,2021年11月,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1号),从省级层面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障的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利用三年左右时间,指导各设区市基本上实现与国家医疗保障待遇要求的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和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对于您提到的“上级补助比例低”的相关问题,2019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档差别化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3-5年视财力情况予以调整。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医疗保障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筹资相关工作。一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在充分考虑各地人口老龄化程度、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等因素情况下,科学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全面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提高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三是配合做好省高质量考核相关工作,优化医疗保障领域的相关考核指标。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5日
联系人姓名:郁威
联系电话:025-83290238(兼传真)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