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84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标 题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91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4〕110号 | ||
时 效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91号建议的答复
张忠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部分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建议》收悉,现结合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把残疾人冷暖放在心上,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基本医保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以上和70%左右;经济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范围扩大至11类以上,救助比例分类提高至70%-100%;长期护理保险在全省推行,县级及以上区域和人群覆盖率分别达94%和74%左右,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关于参保缴费。农村残疾人基本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国家要求,筹资主要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组成。我省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基础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多年来维持在2:1区间,2023年分别为年人均不低于670元和380元,实际人均财政补助达793元,个人缴费占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674元)的0.7%,筹资结构基本合理,个人缴费负担可承受。
针对经济困难残疾人,主要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由政府分类资助参保(各地实际上基本为全额资助),确保将其纳入“三重保障”范围。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将资助参保对象扩大至11类以上:一是继续保障好特困、低保、困境儿童、优抚对象等原省定7类重点对象;二是扩围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新增了相对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四是对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对象,参照医疗救助政策持续实施医保帮扶,进一步巩固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五是支持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拓展特殊困难对象,除省定资助参保对象外,全省大部分市将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纳入资助范围。我省资助参保对象类别远超国家明确的3类(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全国各省市中也最多,2020-2023年,全省资助参保对象每年保持在340万人左右、约占全省户籍人口的4.3%,各级财政支出累计超过50亿元。特别是三年疫情期间,全省各地克服经济下行压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政策托底保障,牢牢守住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经初步统计,全省65岁以上持证残疾人约66.7万人,其中已纳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的约6.1万人,未享受资助参保的60.6万人,按照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平均个人缴费396元计算(包括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低于成年人,65岁以上平均个人缴费应超过400元),需资金2.4亿元。近年来,我们也多部门协调过类似诉求,如卫健部门管理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60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总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如将65岁以上残疾人全部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也必然要考虑到上述特殊人群,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现有资助参保政策、涉及人群数量及财政资金支出,目前尚有一定难度。
二、关于报销比例。农村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后,主要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三重保障”。
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方面:门诊统筹起付线0-200元、报销比例50%以上、封顶线300-1500元,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专项保障起付线0-300元、报销比例50%以上、封顶线800-2500元,门诊慢性病(9个市实施)病种数3-45种、起付线0-500元、报销比例50%-80%、封顶线800-5000元,门诊特殊病病种数23个(含治疗方式)、起付线0-10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住院保障水平、且与住院共用年度限额。住院待遇方面:起付线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按次计算,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在300元、600元、900元左右,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全省在30万左右。
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起付线1.5-2万元,报销比例60%以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对困难对象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10个百分点,所需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个人无须缴费。
医疗救助,是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 ,分类救助比例70%-100%(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
与职工医保相比,居民医保平均筹资水平只有职工医保的1/4,但住院待遇相差不到15%,比2003年建立的“新农合”更是提高了近30%,特别是针对居民医保门诊保障短板,近几年国家和省建立了居民医保门诊“两病”用药专项保障机制,参照住院保障水平规范了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困难对象的门诊救助限额从几百元提高到1万元,居民医保整体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群众医疗需求的提升,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居民医保稳定可持续发展也面临挑战: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约580亿元,支出约600亿元,累计结余备付能力5.2个月,低于全国平均8.7个月水平,收支压力较大。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筹资与待遇相均衡”,国家建立并实行待遇清单制度,避免泛福利化倾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对从未参加过职工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65岁以上农村残疾人,目前只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关于工作协同。在省政府残工委领导下,医保、财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各级财政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19-2023年,累计补助居民医保基金1687亿元、年均增幅达6.9%,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54亿元、年均增幅达6.9%。残联加强残疾人管理工作,每年与医保进行残疾人信息比对,推动残疾人应保尽保;联合商保机构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不断增强残疾抵御风险能力。
残疾人是民生保障的重点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群体始终牵挂于心、念兹在兹,强调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我们将牢记总书记殷殷嘱托,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政策制度、资源供给、经费保障等方面更加聚焦残疾人特殊需求,不断提升残疾人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信息共享比对。建立医保与残联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全省残疾人的精准管理。二是加强精准监测。建立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平台,定期推送预警信息,协同综合研判,做到早发现、早干预。三是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做好“三重保障”的互补衔接,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支持大力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等补充医疗保障,综合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经“三重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二次救助”。同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三重保障”结报后,确保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感谢您对残疾人及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姓名:张玉荣
联系电话:025-83290237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