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846817/2024-00089 | 分 类 | 建议提案结果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
标 题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92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苏医保复〔2024〕119号 | ||
时 效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092号建议的答复
谭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分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对医保改革,特别是居民医保筹资运行面临的现状分析透彻、认识深刻,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当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成员间的共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界限,但其着眼点在于规范拓展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不涉及统筹基金的共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属于两个独立的制度。您的关于打通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分界的三个路径,远期规划有赖于国家从《社会保险法》的修订以及《医疗保障法》立法层面明确,中期规划有赖于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或财政补助标准,长远来看,都需要逐步消除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筹资、待遇等方面差异才有可能。但是,从居民医保现状看,目前筹资标准只相当于职工医保的1/4左右,推进两种制度之间的融合任重道远。关于您提出近期可以探索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一定程度的融合,以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压力的建议,我省在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时,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要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等地均建立了覆盖职工、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增强了基金的共济水平和制度的可持续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体系,研究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完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增强居民医保可持续能力。您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会在政策研究制定时充分借鉴采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联系人姓名:吕瑞勤
联系电话:025-83290239(兼传真)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